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第6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二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礦產品類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之工礦產品類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三、工礦產品類之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四、配合總局執行工礦產品檢驗及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有關業務。 五、工礦產品類驗證體系及產品安全標誌之推行事項。 六、工礦產品類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執行追查及產品抽驗等工作相關事項。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八、檢驗儀器、藥品、器材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九、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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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