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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值日人員,於前條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陳報或通報;如有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核示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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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