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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40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限得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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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