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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41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查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期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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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