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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一組設四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國家標準法規之研擬、國家標準之公布、標準化實施指導、國家標準調和之規劃、正字標記之審核與管理、國家標準及標準公報之編校、其他有關國家標準之推行與國際合作事項。 二、第二科: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資訊及通信、機動車及航太工程、鐵道工程、造船工程、工業安全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化學工程、紡織工程、礦業、陶業、環境保護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品質管制、物流與包裝、一般及其他等類別國家標準之研究、擬訂、制定、修訂、轉訂、廢止、確認、調和、解釋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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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