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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5條

各組室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陳准或核准後送秘書室購置之,如為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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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