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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8條

各單位(人)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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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