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 第59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9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AI 白話解釋
← 第58條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6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