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 › 第2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物品委託試驗,係指工商業者或機關團體委託本局代為分析化 驗試驗鑑定其產品或持有物之品質或性能而言。 前項委託試驗物品,如限於設備或非短期內能完成,或其他特殊原因,得 拒絕或經申請人同意將試驗工作委託本局認可之試驗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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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