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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第3條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並設下列各課、室、水庫管理中心: 一、計畫課。 二、品管課。 三、工務課。 四、保育課。 五、養護課。 六、經管課。 七、資產課。 八、石門水庫管理中心。 九、寶山第二水庫管理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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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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