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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 第12條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 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 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 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 五、國家賠償之處理。 六、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 七、其他有關資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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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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