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 第11條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安全之檢查及評估、水庫運用及水門操作相關規定之訂修。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及更新改善之督導。 三、區域水庫蓄水範圍之初審及現勘。 四、轄管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之督導。 五、水庫清淤之督導與緊急應變之處理及督導。 六、水庫水質之調查檢測。 七、保育回饋與公益支出之推動及查核、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之控管。 八、水庫整備演練綜合事項之處理。 九、水源保育社區之輔導及推廣。 十、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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