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第12條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收發、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出納管理、有價證券保管及規費收繳事項。 四、辦公處所及宿舍維修及環境整潔維護事項。 五、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及勞務外包業務事項。 六、車輛調度維護管理事項。 七、物品採購及財產管理事項。 八、辦公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九、公共關係協調聯絡事項。 十、局務會議召開作業及會議紀錄事項。 十一、辦公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 十二、綜合業務管制考核、文書作業檢核、研究發展及為民服務事項。 十三、不屬其他各課、室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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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