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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第11條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水庫(壩、堰)管理中心職掌如下: 一、水庫(壩、堰)蓄水利用、運轉及資訊系統管理事項。 二、水庫(壩、堰)防洪運轉之操作、執行及成果分析編報事項。 三、警報系統之研訂與誰護、執行,緊急狀況之處理事項。 四、水庫(壩、堰)設施之檢查維護、漂流木及浚渫之執行事項。 五、各項結構之計測、觀測或檢查維護事項。 六、水庫(壩、堰)區安全管理與環境維護事項。 七、水質檢驗及污染管制事項。 八、水庫(壩、堰)淤積之測量、調查及排除事項。 九、觀光業務之推動與執行事項。 十、其他關於集水區經營與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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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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