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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 第3條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第3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區域性水資源調配之協調、水權登記與管理、用水計畫審查及基金之管理運用。 三、轄管水庫設施之安全檢查、維護、經營管理與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及管理。 四、區域性水資源工程之興辦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 五、區域性海水淡化工程之興辦、維護、經營管理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 六、其他有關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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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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