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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規範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分署的組織、職責及權限,旨在確保水資源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以達成水資源保育與利用的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16・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與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及管理業務,特設各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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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分署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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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區域性水資源調配之協調、水權登記與管理、用水計畫審查及基金之管理運用。 三、轄管水庫設施之安全檢查、維護、經營管理與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及管理。 四、區域性水資源工程之興辦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 五、區域性海水淡化工程之興辦、維護、經營管理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 六、其他有關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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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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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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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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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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