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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水文資訊時,除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者外,依附表之收費基準,計算其應收費用。 申請之水文資訊,遇有缺測之部分時,其應收費用按未缺測部分數量佔申請水文資訊全部數量之比例計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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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