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辦事細則 › 第11條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本所預(概)算之籌編、報核及分配事項。 二、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 三、採購案件之監辦。 四、經費流用與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五、辦理年度決算。 六、會計簿籍之登記與會計憑證之編製、保管暨各項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公告事項。 七、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八、推動公務統計及制訂水利業務統計制度。 九、辦理職務上應用統計分析及專(個)案統計調查之舉辦。 十、統計資料之管理、提供、發布及統計書刊之編印。 十一、辦理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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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