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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 第6條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保育課職掌如下: 一、集水區治理年度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相關事項。 三、計畫辦理工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及其他相關事宜。 四、申請施設水土保持案件之會辦。 五、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及改進事宜。 六、工程災害之緊急應變處理事項。 七、配合林業主管機關造林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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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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