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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土地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與撥用等取得事宜之督導及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 二、水利用地之管理。 三、河川私有地之處理及重劃業務之配合執行。 四、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變更。 五、河川、排水空間之休閒場地認養及維護管理。 六、水利地重劃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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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