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 第17條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17條
水利防災中心職掌如下: 一、水(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制度之擬定。 二、災害防救相關會議提案與業務處理與水(旱)災災害彙報。 三、水利災害緊急應變體系建立與水利防救災教育訓練及防汛(旱)演練之督導。 四、國家型防災科技研究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五、所屬單位與縣市政府辦理防汛(旱)器材檢查及整備之督導。 六、水利防災預警報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 七、震災及其他災害應變之相關業務彙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