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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處各區水資源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各局得因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設站、隊、所等單位;所需人員由本局調 兼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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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