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經濟部水利處各區水資源局暫行組織規程

經濟部水利處各區水資源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利處各區水資源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經濟部水利處下各區水資源局的組織架構、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水資源的有效管理與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5-22・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處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各局) ,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水文觀測、資訊系統之研究發展運用、水資源計畫擬定管考及規劃、 水資源工程設計等事項。 二、工務處理、工程投標、合約、驗收、工程進度考核、決算、災害處理 、估驗請款、工程檢驗、品質管制、工程評鑑、勞工安全、衛生、環 境及生態保育監測、工程器材採購及儲運等事項。 三、各標的用水營運、操作及維護管理、水資源集水區保育管理事項。 四、用地取得、財產管理經營、基金管理運用、各地區水資源分配、調度 、協調、仲裁、水權登記管理、國家賠償、各項既有設施之維護、檢 查等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各局設七課至九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各局置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秘書、課長、正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工程員、 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各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各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置水庫 (堰壩) 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 轉、防洪、維護環保、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各局得因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設站、隊、所等單位;所需人員由本局調 兼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各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局訂定,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經濟部水利處各區水資源局暫行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經濟部水利處各區水資源局暫行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