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處各河川局暫行組織規程 › 第4條

經濟部水利處各河川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 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水利處各河川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