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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處各河川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各局置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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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