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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處視實際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 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處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整、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 所;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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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