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6條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經濟部部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 機關;置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