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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主任、科長 、正工程司、秘書、視察、副工程司、專員、助理工程司、科員、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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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