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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項如下: 一、關於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之策劃事項。 三、關於本局職員任免、調遷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本局職員考績、獎懲及控案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退休 (資遣) 、撫卹、進修、訓練、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 七、關於差假管理及工作標準之修訂事項。 八、關於值日人員之編排事項。 九、關於本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與修訂事項。 十、關於待遇、福利及保險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文康活動及各項慶典事項。 十二、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事項。 十三、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四、關於本室年度預算之編列分配與運用事項。 十五、關於本室人事人員之任免、獎懲、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六、關於屬員之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七、關於行政革新工作之推動事項。 十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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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