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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掌管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文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出納、財產管理及物品採購事項。 三、關於廳舍修繕、房屋貸款、工友管理、環境管理、車輛管理及 其他事務性事項。 四、關於本局業務會報之紀錄及其決定案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各類業務視察訪問之安排及資料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國會業務事項。 七、關於本局政府出版品核驗編列統一編號及贈送存圖書館事項。 八、關於本局各類圖書、期刊、技術文件 (報告) 之建檔管理、清 點、催還等事項。 九、關於各單位公文稽查事項。 十、關於便民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新聞資料之發布及檢驗雜誌編輯與發行事項。 十二、關於中外來賓參觀訪問之安排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表報管制事項。 十四、關於交代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本室年度預算編列分配與運用事項。 十六、關於本室屬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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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