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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27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不超過三天。 二、速件不超過五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七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案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 ,其時限得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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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