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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28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 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展期天數七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定;七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由單位 主管核定;一個月以上者機關首長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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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