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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 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 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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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