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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47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 並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 (財產減損單) ,洽由秘書室依規定程 序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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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