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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49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 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 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 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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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