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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除出席本會會議外,並分別參加前條各款各組,其分組之選擇,得自行認定或由主任委員邀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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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