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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 第10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投資人繳存預約金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書;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長,延長期限為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園管局或分局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投資人於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無息退還預約金,預訂之土地或建築物,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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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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