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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核配建築物優先順序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得優先核配者。 二、區內事業因事業需要擴充,經提出擴充計畫業經核准,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三、新投資核准通知書內載明,俟有建築物出讓時優先核配,並已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四、區內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因無法適應業務需要,須另購適當之建築物,並已向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登記且依前條之規定繳存預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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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