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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填送輸出入許可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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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