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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時,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產地標示規定標示產地。 依前項辦法規定須專案核准者,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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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