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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採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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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