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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 第27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輸入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應依
第二十四條
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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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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