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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逕行核定者外,分局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園管局,園管局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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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