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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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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