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 第33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車輛出入證以每二年換發一次為原則;領用單位應於每二年年底前,依園管局或分局通知辦理換證,加蓋核對章申請換發,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新證,舊證於一月十日前,送原發給之園管局或分局註銷。 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車輛出入證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辦理註銷或發、換證者,其辦理完畢後,須將名冊送交園管局及分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2條
看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