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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車輛出入證以每二年換發一次為原則;領用單位應於每二年年底前,依園管局或分局通知辦理換證,加蓋核對章申請換發,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新證,舊證於一月十日前,送原發給之園管局或分局註銷。 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車輛出入證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辦理註銷或發、換證者,其辦理完畢後,須將名冊送交園管局及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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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