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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領用人遺失園管局或分局所發車輛出入證時,應由其服務單位證明確係遺失始得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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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