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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區內事業如擬遷往課稅區、轉投資課稅區或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應依本條例及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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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