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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者,會計科目、帳簿、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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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