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規範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產業園區的有效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16・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招商、營運、管理及服務事項,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各分局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開發工程之施工與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執行。 二、園區土地、建築物租售與核配訂約及更新計畫之執行。 三、園區廢污水處理、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與環境影響評估追蹤之執行;園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回收、資源回收、節能減碳、噪音管制及化學物質管理業務之輔導。 四、園區職業安全衛生之輔導;工安(含天然災害)通報及區域聯防體系之執行。 五、園區各項費用徵收之執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單位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管理。 六、園區投資促進、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之推動。 七、科技產業園區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工商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建築執照之核發及建築管理之執行。 九、科技產業園區勞工行政及勞動檢查業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各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各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