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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3條

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開發工程之施工與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執行。 二、園區土地、建築物租售與核配訂約及更新計畫之執行。 三、園區廢污水處理、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與環境影響評估追蹤之執行;園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回收、資源回收、節能減碳、噪音管制及化學物質管理業務之輔導。 四、園區職業安全衛生之輔導;工安(含天然災害)通報及區域聯防體系之執行。 五、園區各項費用徵收之執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單位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管理。 六、園區投資促進、經營輔導及創新發展之推動。 七、科技產業園區進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與工商登記、貨品輸出入之審核簽證及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核發。 八、科技產業園區建築執照之核發及建築管理之執行。 九、科技產業園區勞工行政及勞動檢查業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園區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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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